[重庆演出公司]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5-15 浏览次数: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业务”演出,是指表演者或组织者取得演出
演出旨在金钱、商品或广告利益的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者预定场地;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用;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四)有赞助或者捐赠;
(五)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
(6)通过其他操作模式组织演出。
第三条“《条例》”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和魔术
艺术、马戏团、民间艺术、木偶、皮影戏、朗诵、服装、民间艺术等。都是为了审美。
文化艺术现场表演活动。
第四条国家维护经营单位演出、演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禁止。
停止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演出。
演出管理和行政应该分开。
第二章演出单位
第五条商业表演艺术团体是指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团体
它是各种现场艺术表演的商业单位。
第六条营业场所演出是指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
为工业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业务单位。
第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并从事演出的机构
提供计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和其他服务的业务单位。
第八条演出单位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书。
审批机关应提供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演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高级职称,不得故意犯罪。
刑事处罚记录。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学历
标题。
第九条事业单位章程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并具体说明以下事项:
(1)目的;
(二)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 注册资本的数额和来源;
(五)业务范围;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和收入分配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条设立商业表演艺术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表演艺术类别,包括1
资金在注册元人民币以上,演员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进行县级以上文化活动。
政治部门的业务检查或评估。
第十一条《条例》指国家拨给文艺演出团体的经费,指县级
各级国家机关投资的艺术表演团体。文化局名称已核实批发
该部门批准并受法律保护。
上述组织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如有特殊需要,应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门批准后,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下属名称。
第十二条申请演出证书的营业演出场所应具备10万元以上的资本。
有售票窗口和服务人员。
新建、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演出场所须报当地县级以上
经批准后,化学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办理其他手续。
营业演出网点应向原发证部门注销申请或变更为其他业务。
更多注册。
第十三条演出经纪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三类:
一级演出经纪人可直接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国外
演出国家si中的单位或个人
三类演出经纪机构仅限于演出国内演出组织或个人的活动;
第一类和第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统称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可同时经营三家
类别演出经纪业务。
第十四条经纪机构的设立演出应当有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一类演出经纪机构为经文化部认定具有对外文化交流业务的国有机构。
经济单位,具有100万元以上注册的资金、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会计核算
从事二类演出经纪业务2年以上且业绩良好的人员;
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应为资本50万元注册以上的国有经济单位。
从事三类演出经纪机构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级演出经纪机构资本在20万元以上注册。
第十五条经营业绩良好的营业场所演出可以在该场所申请批准。
符合营地规模和性质的团体演出经纪资格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批次。其中,涉外部分演出适用《文化部外国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条例》
“固定”为。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或其他综合性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兼营
演出对于业务,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演出业务,并制定专项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中央各部门(含部队)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