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演出公司]文化部修订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规范该业务演
发布日期:2020-05-26 浏览次数: 28
1月8日,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其中,3部规章被废除,5部规章被修订。
与演艺行业直接相关的是修订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部门规章将根据《决定》进行修订,文章的序号也将相应调整。将重新颁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下是修改条例的具体内容:
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第47号令,2009年8月28日发布)
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六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第《条例》条第六款。
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八条”修改为“《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注册的表演艺术团体申请从事经营活动演出,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艺术的种类;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适合业务的演出设备的书面声明。"
第八条修改为:“依法注册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经营其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注册演出的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将许可证及相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报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的格式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经营演出业务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2)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
(三)合营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董事候选人名单、副主席和成员及其身份证明;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的演出家合资企业和演出家合资企业申请从事演出场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
(五)合营各方或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企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任候选人名单、副主席、委员及其身份证明;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删除第13条。
第十四条修改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依法在内地注册的演出个人独资经纪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从事演出经营活动: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投资者身份证明;
(3)台港澳境外投资企业审批证书;
(四)根据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注册的演出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注册的演出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内地申请演出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依法注册的演出合资、合作经营经纪机构申请从事演出经营活动,台湾投资者在大陆依法注册的演出合资、合作经营机构申请从事演出经营活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删除第17条。
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条例》第十六条”;在第二、三、四、五款中,“《条例》第21条”修改为“《条例》第20条”。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删除第20条第2款。
删除第21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经省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业务的,主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演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起10日前,持省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到新增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内地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员、台湾地区演员和外国演员申请开办企业演出,可报当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厅制定”
删除第42条。
第四十六条中的“《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十八条中的“文化部”修改为“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删除第57条。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修改为“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